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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理由恰当。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们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袁新文、项思英、ATUL DALAKO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