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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等2人用推土机平整承租土地时,不慎将毗邻同村卢某某等6户村民的10座坟墓损坏。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双定法庭审结一起损坏祖坟案件,被损坏祖坟的近亲属已收到侵权人交来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款共计9万余元。
2020年11月,卢某等2人用推土机平整承租土地时,不慎将毗邻同村卢某某等6户村民的10座坟墓损坏。次年清明节,卢某某等6户村民祭扫时发现祖坟被毁坏,随后寻求多方处理解决。但卢某等2人以其非故意损坏为由,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卢某某等6户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等2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当地农村传统安葬区并按习俗定期祭拜的祖坟遭被告损坏,不论被告系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法院结合坟墓损坏程度,参考修缮费用市场价格,酌定每座坟墓财产损失为3000元,10座共计3万元。法院还认为,祖坟被损坏不仅是财产权受到侵害,同时祖坟作为亲人缅怀先人、祭祀祖先的特定场所,承载着亲人重大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现原告家族祖坟遭被告损坏,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祭祀活动,给心理和精神带来一定的伤害,单纯恢复原状的物质赔偿不足以弥补原告精神上的伤害。法院遂以受损祖坟数量和程度为基础,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侵权方式、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和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官说法
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物,是死者近亲属寄托哀思、祭祀先人的特定场所。损坏坟墓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还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故侵权人除了承担修复坟墓的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杨建臣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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